http://w4.kcg.gov.tw/~dpc/dog/gd-main-law-s01.htm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視覺障礙者使用導盲犬自治條例裁量基準 九十三年三月九日第一○九○次市政會議通過 一、高雄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適當處理違反本市視覺障礙者使 用導盲犬自治條例事件,建立執法的公平性,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,提升公信力,特訂定本基準。 二、本府處理違反本市視覺障礙者使用導盲犬自治條例之事件,其裁量基準如附表。對於個別事件有特殊情況者,得敘明理由後,依前項基準,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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