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主旨: 公告動物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「動物種類」為豬、牛及羊。 依據:動物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。 公告事項: 一、 動物保護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,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動物種類,其運送人員應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,取得證書,始得執行運送業務。其所定之「動物種類」為豬、牛及羊。 二、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,前項運送人員經運送職前講習結業並執行業務後,每二年應接受一次在職講習。有關運送人員講習、動物運送工具、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「動物運送管理辦法」規定辦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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