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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 (原文直式橫書版 960326)

2012-1-3 14:06| 發佈者: admin| 查看: 1909| 評論: 0

摘要: 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

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

 

壹、依據

「動物保護法」相關規定。

貳、目的

建立公立動物收容所處理留置犬隻作業方式,強化收容處所之管理及服務,以符合動物保護及服務民眾之精神,協助改善流浪犬問題,提昇民眾對收容所之正面觀感。

參、適用範圍

一、「動物保護法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動物收容處所。

二、本作業規範適用於犬。

肆、經營管理態度

以尊重生命、愛護動物及服務民眾之態度,自我肯定收容所管理工作之正面價值。

伍、犬隻來源

政府捕犬單位、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流浪犬;飼主不擬飼養之犬隻。

陸、作業方式

一、收容所應清楚標示辦公或開放民眾辦理認領養時間及專線電話。

 

二、新進犬隻之處理

(一)點收及第一次檢查

1.由捕犬車下籠時,應以溫和方式操作,避免犬隻緊迫。

2.辨認犬隻是否有主,以晶片判讀器掃瞄犬隻二前肢背部中間及周邊,必要時掃描全身,讀取晶片號碼,或以犬牌、其他可辨認有主方式,將有主家犬及流浪犬分別留置,並做記錄及留置。

3.對於飼主送交或其他來源犬隻亦應記錄。

4.發現犬隻罹患重病、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時,應通知獸醫師處理。經獸醫師判定為罹患重病、嚴重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,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及維護公共安全,應記錄判定結果,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,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。但有身分標示之犬隻,應先通知飼主再處理。

(二)收容留置犬隻分欄飼養原則

1.欄舍應予編號並清晰標示犬隻資料,至少包括犬隻編號、犬隻品種、毛色、性別、進入(捕捉)日期、捕捉地點、可辨識之晶片或犬牌號碼。

2.點收時,由接收人員依外觀進行第一次檢查,初步分類為罹病與健康犬隻。

1)罹病犬隻

經接收人員依外觀初步判定,罹患嚴重皮膚病、腫瘤、重病虛弱、受傷及肢體嚴重缺陷等有傳染其他犬隻之虞、或需要隔離照顧、或不適合讓人領養者,應與健康犬隻分欄舍留置,並儘量單獨飼養。

2)健康犬隻

收容之犬隻依下列原則分欄飼養,以減輕犬隻緊迫並避免疾病散佈:

.幼犬與成犬分隔,但哺乳時期例外。

.發情時期,公、母應分開飼養。

.具攻擊性之犬隻應與其他犬隻分開。

.哺乳期之母犬及其幼犬應與其他犬隻分開飼養。

3)有緊急狀況之犬隻,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相關規定處置。

3.犬隻最小圈養之參考面積(不含運動區)為:

(單位:公尺 × 公尺)

每群犬隻數目

小型

11.4kg以下)

中型

11.4kg ~22.7kg

大型

22.7kg以上)

0.91 x 2.13

1.83 x 3.04

2.44 x 3.04

1.22 x 2.44

2.44 x 3.04

2.44 x 3.66

1.52 x 3.28

2.44 x 3.66

3.04 x 4.27

2.44 x 3.04

3.04 x 3.66

3.66 x 4.87

附註:收容所無足夠欄舍分配使用時,依實際情況調配,但應避免犬隻發生過度擁擠、爭食及緊迫現象。

 

三、通知畜主領回或公告領養

(一)有身分標示之犬隻(有主犬隻)

有身分標示之犬隻,依犬籍登記資料於收容當日或次日以電話先行通知,並另以函文通知,以期早日領回。

(二)無身分標示之犬隻(無主流浪犬)

無身分標示之犬隻,於收容當日或次日起至少公告七日讓民眾認、領養。

(三)前述公告得以網路、海報或其他公開方式為之,並儘量公布於民眾經常出入之地點。公告內容應標示犬隻捕獲日期、地點、品種、年齡、大小(體重)、毛色、性別或照片等特徵。

 

四、第二次檢查

無身分標示之犬隻於收容留置第二天,得進行第二次檢查,由獸醫師以專業知識判定,經判定為罹患重病、不適合讓人領養之動物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,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及維護公共安全,應記錄判定結果,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,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。

 

五、領養犬隻

(一)畜主領回犬隻

1.如屬遺棄者,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。

2.犬隻未登記者,需植入晶片及登記犬籍資料。

3.未狂犬病預防注射或已過效期者,需狂犬病預防注射。

4.鼓勵犬隻絕育。

(二)領養無主流浪犬

1.植入晶片及登記犬籍資料。

2.施打狂犬病疫苗。

3.鼓勵犬隻絕育。

4.為鼓勵民眾領養無主流浪犬,得酌予補助部分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絕育費用。

 

六、供民眾領養無主流浪犬之篩選

(一)評估及篩選健康、性情溫和、無攻擊性之犬隻供民眾領養。

(二)篩選後擬供民眾領養之犬隻,進行一般性身體檢查及驅除寄生蟲。

(三)供民眾領養之犬隻,可酌情清洗乾淨後再展示,以提高民眾領養意願。

 

七、收容所犬隻活體不得提供學術或研究單位進行試驗。

柒、收容所犬隻之日常照顧

一、氣溫:對於幼犬,視需要給予適度的保暖。

二、通風:犬舍應維持良好之通風;氣溫過低時,需提供適當的避風處置。

三、餵食:每日(含假日)供給足夠之飼料,並至少餵食一次。

四、飲水:每日(含假日)供給足夠之乾淨飲水。

捌、犬舍環境

一、犬舍應經常清潔,保持乾淨。

二、飼料槽及飲水槽應經常清洗,保持乾淨。

三、清洗犬舍時,儘量避免弄濕犬隻。

四、犬舍四周亦應保持清潔,注意並維持排水溝之疏通及衛生。

玖、犬隻安樂死方式

一、犬隻於收容所留置期間,經獸醫師判定為罹患重病、嚴重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,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及維護公共安全,應記錄判定結果,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,得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。

二、犬隻安樂死,應儘量以溫和方式固定,減輕犬隻之緊迫,並避免讓其餘犬隻看見。如空間許可,儘量於另一安靜房間進行。

三、對於性情兇猛、過度緊張之犬隻,可斟酌先行使用鎮靜劑,或以保定籠輔助。

四、犬隻處死以使用高劑量巴比妥酸鹽靜脈注射為原則。但得經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同意,使用其他人道處理方式。嚴禁以水淹、電殛、投餌毒殺、敲打等不人道方式進行。

五、安樂死藥劑應妥善保管造冊管理,記錄使用情形,並妥善保存使用紀錄。

拾、屍體處理

以焚化或掩埋為原則。屍體若無法即時銷燬,應先冷藏(凍)保存,可至一定數量後再一併處理。無論自行或委外處理,應確實監督,禁止屍體不當處理。

拾壹、志工之協助

動物收容所之清潔、犬隻日常照顧、推廣領養及其他教育宣導工作,得招募志工義務協助,以強化收容所之管理。為強化志工之功能,得由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協助訓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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