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 壹、依據 「動物保護法」相關規定。 貳、目的 建立公立動物收容所處理留置犬隻作業方式,強化收容處所之管理及服務,以符合動物保護及服務民眾之精神,協助改善流浪犬問題,提昇民眾對收容所之正面觀感。 參、適用範圍 一、「動物保護法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動物收容處所。 二、本作業規範適用於犬。 肆、經營管理態度 以尊重生命、愛護動物及服務民眾之態度,自我肯定收容所管理工作之正面價值。 伍、犬隻來源 政府捕犬單位、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流浪犬;飼主不擬飼養之犬隻。 陸、作業方式 一、收容所應清楚標示辦公或開放民眾辦理認領養時間及專線電話。 二、新進犬隻之處理 (一)點收及第一次檢查 1.由捕犬車下籠時,應以溫和方式操作,避免犬隻緊迫。 2.辨認犬隻是否有主,以晶片判讀器掃瞄犬隻二前肢背部中間及周邊,必要時掃描全身,讀取晶片號碼,或以犬牌、其他可辨認有主方式,將有主家犬及流浪犬分別留置,並做記錄及留置。 3.對於飼主送交或其他來源犬隻亦應記錄。 4.發現犬隻罹患重病、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時, (二)收容留置犬隻分欄飼養原則 1.欄舍應予編號並清晰標示犬隻資料,至少包括犬隻編號、犬隻品種、毛色、性別、進入(捕捉)日期、捕捉地點、可辨識之晶片或犬牌號碼。 2.點收時,由接收人員依外觀進行第一次檢查,初步分類為罹病與健康犬隻。 (1)罹病犬隻 經接收人員依外觀初步判定,罹患嚴重皮膚病、腫瘤、重病虛弱、受傷及肢體嚴重缺陷等有傳染其他犬隻之虞、或需要隔離照顧、或不適合讓人領養者,應與健康犬隻分欄舍留置,並儘量單獨飼養。 (2)健康犬隻 收容之犬隻依下列原則分欄飼養,以減輕犬隻緊迫並避免疾病散佈: Ⅰ.幼犬與成犬分隔,但哺乳時期例外。 Ⅱ.發情時期,公、母應分開飼養。 Ⅲ.具攻擊性之犬隻應與其他犬隻分開。 Ⅳ.哺乳期之母犬及其幼犬應與其他犬隻分開飼養。 (3)有緊急狀況之犬隻,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相關規定處置。 3.犬隻最小圈養之參考面積(不含運動區)為: (單位:公尺 × 公尺)
附註:收容所無足夠欄舍分配使用時,依實際情況調配,但應避免犬隻發生過度擁擠、爭食及緊迫現象。 三、通知畜主領回或公告領養 (一)有身分標示之犬隻(有主犬隻) 有身分標示之犬隻,依犬籍登記資料於收容當日或次日以電話先行通知,並另以函文通知,以期早日領回。 (二)無身分標示之犬隻(無主流浪犬) 無身分標示之犬隻,於收容當日或次日起至少公告七日讓民眾認、領養。 (三)前述公告得以網路、海報或其他公開方式為之,並儘量公布於民眾經常出入之地點。公告內容應標示犬隻捕獲日期、地點、品種、年齡、大小(體重)、毛色、性別或照片等特徵。 四、第二次檢查 無身分標示之犬隻於收容留置第二天,得進行第二次檢查,由獸醫師以專業知識判定,經判定為罹患重病、不適合讓人領養之動物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,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及維護公共安全,應記錄判定結果,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,得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。 五、領養犬隻 (一)畜主領回犬隻 1.如屬遺棄者,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罰。 2.犬隻未登記者,需植入晶片及登記犬籍資料。 3.未狂犬病預防注射或已過效期者,需狂犬病預防注射。 4.鼓勵犬隻絕育。 (二)領養無主流浪犬 1.植入晶片及登記犬籍資料。 2.施打狂犬病疫苗。 3.鼓勵犬隻絕育。 4.為鼓勵民眾領養無主流浪犬,得酌予補助部分狂犬病預防注射及絕育費用。 六、供民眾領養無主流浪犬之篩選 (一)評估及篩選健康、性情溫和、無攻擊性之犬隻供民眾領養。 (二)篩選後擬供民眾領養之犬隻,進行一般性身體檢查及驅除寄生蟲。 (三)供民眾領養之犬隻,可酌情清洗乾淨後再展示,以提高民眾領養意願。 七、收容所犬隻活體不得提供學術或研究單位進行試驗。 柒、收容所犬隻之日常照顧 一、氣溫:對於幼犬,視需要給予適度的保暖。 二、通風:犬舍應維持良好之通風;氣溫過低時,需提供適當的避風處置。 三、餵食:每日(含假日)供給足夠之飼料,並至少餵食一次。 四、飲水:每日(含假日)供給足夠之乾淨飲水。 捌、犬舍環境 一、犬舍應經常清潔,保持乾淨。 二、飼料槽及飲水槽應經常清洗,保持乾淨。 三、清洗犬舍時,儘量避免弄濕犬隻。 四、犬舍四周亦應保持清潔,注意並維持排水溝之疏通及衛生。 玖、犬隻安樂死方式 一、犬隻於收容所留置期間,經獸醫師判定為罹患重病、嚴重傳染病或其他緊急狀況者,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及維護公共安全,應記錄判定結果,依「動物保護法」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,得由獸醫師或在獸醫師監督下逕以人道方式宰殺之。 二、犬隻安樂死,應儘量以溫和方式固定,減輕犬隻之緊迫,並避免讓其餘犬隻看見。如空間許可,儘量於另一安靜房間進行。 三、對於性情兇猛、過度緊張之犬隻,可斟酌先行使用鎮靜劑,或以保定籠輔助。 四、犬隻處死以使用高劑量巴比妥酸鹽靜脈注射為原則。但得經直轄市、縣市政府同意,使用其他人道處理方式。嚴禁以水淹、電殛、投餌毒殺、敲打…等不人道方式進行。 五、安樂死藥劑應妥善保管造冊管理,記錄使用情形,並妥善保存使用紀錄。 拾、屍體處理 以焚化或掩埋為原則。屍體若無法即時銷燬,應先冷藏(凍)保存,可至一定數量後再一併處理。無論自行或委外處理,應確實監督,禁止屍體不當處理。 拾壹、志工之協助 動物收容所之清潔、犬隻日常照顧、推廣領養及其他教育宣導工作,得招募志工義務協助,以強化收容所之管理。為強化志工之功能,得由地方政府或相關機關協助訓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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