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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秩序維護法

2011-2-21 13:58| 發佈者: admin| 查看: 1195| 評論: 0

摘要: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: 一、畜養危險動物,影響鄰居安全者。 二、畜養之危險動物,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、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。 三、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。 ...

第70 條  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:

一、畜養危險動物,影響鄰居安全者。

二、畜養之危險動物,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、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。

三、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。

第79 條  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:

一、於禁止吸煙之處所吸煙,不聽勸阻者。

二、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,妨礙交通,不聽禁止者。

三、跨越巷、道或在通道晾掛衣、物,不聽禁止者。

四、虐待動物,不聽勸阻者。

第88 條  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:

一、未經他人許可,釋放他人之動物、船筏或其他物品,或擅駛他人之車

    、船者。

二、任意採折他人竹木、菜果、花卉或其他植物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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