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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教育法

2011-2-21 14:17| 發佈者: admin| 查看數: 1024| 評論數: 0

摘要: 各級政府視其財力與社會需要,得設立或依權責核准設立左列各社會教育機構: 一、圖書館或圖書室。 二、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。 三、科學館。 四、藝術館。 五、音樂廳。 ...
第 5 條 各級政府視其財力與社會需要,得設立或依權責核准設立左列各社會教育機構:
一、圖書館或圖書室。
二、博物館或文物陳列室。
三、科學館。
四、藝術館。
五、音樂廳。
六、戲劇院。
七、紀念館。
八、體育場所。
九、兒童及青少年育樂設施。
一○、動物園。
一一、其他有關社會教育機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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