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獸醫師法

2011-2-21 15:02| 發佈者: admin| 查看: 1824| 評論: 0

摘要: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,得充任獸醫師。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;其應檢覈資格,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。
名  稱 獸醫師法 英
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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