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華民國89年10月19日農牧字第890040348號公告 一、 廿三公斤以上之犬隻,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應由成年人伴同,及以長度不超過一.五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。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,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除應由成年人伴同,及以長度不超過一.五公尺之鍊繩牽引外,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。 (二)日本土佐犬 (Japanese Tosa)。 (三)紐波利頓犬(Neapolitan Mastiff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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